旅游区标识的设计

时间:2026-02-14 23:44:28

1、旅游标识可以设置在通往风景名胜区的道路、城市道路、风景名胜区和通往风景名胜区的道路的附属服务设施内。

2、旅游景区所在地的县级(适用于设区的市)或者镇级行政区的城市道路和旅游景区道路应当设置相应的旅游标识。

3、对于通往旅游景点的公路及其附属服务设施,旅游标识的类型和规模应根据交通工程和沿线设施水平确定,并考虑旅游景点的交通流量规模、旅游交通目的地的集中程度、与旅游景点的距离以及公路与旅游景点的关系。

4、县级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旅游标识可以设置在三级、四级道路、通往景区的道路及其附属服务设施上。

5、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一级、二级配送道路及其附属服务设施可以设置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旅游景区的旅游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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